立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召開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,本次修法為繼民國86年以來歷經12年最大幅度之修正,其條文由原來33條增加至51條,其立法目的為提升特殊教育學生(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) 受教品質、學習競爭力,並保障其受教權益,具體實踐「充分就學、適性揚才」之特質為目的。
本法修正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法規體系架構採分章節呈現。
二、中央特殊教育預算由3%提高至4.5%。
三、明確規範特各教育階段殊教育諮詢會及鑑輔會組成。
四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應至少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(分校或班)。
五、專章說明資賦優異教育之辦理方式、具體做法及獎勵措施。
六、有效建立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及行政網絡。
本法授權法規共計49個子法,未來經總統發布後,本部將依規定於6個月內完成子法修訂,並廣邀相關學者、專家及民間團體提供修訂子法意見,期能使特殊教育達到「質」、「量」併進。
特殊教育法條文對照表下載: http://www.edu.tw/news.aspx?news_sn=2827
特教法修正 過動兒適用
回覆刪除2009/10/24
【聯合報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】 立法院於10月23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,將特殊教育對象擴及「情緒行為障礙」學生, 也就是俗稱的「過動兒」也可適用;而且未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(分校或班)。
修正內容還包括,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教預算,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的4.5%,每年約增加5億元特教預算;地方政府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5%。
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表示,窮不能窮教育,特別是特殊教育,我們國家特殊教育質量低落,欠這一群身心障礙朋友及家長太多道歉,新的特殊教育法是一個里程碑。
國民黨立委洪秀柱也表示,此次修正將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的學生得到更適性的照顧,落實特教法美意。
修正後的特教法,從原來33個條文擴充到51個條文,原本身心障礙的分類中,有一類是「嚴重情緒障礙」,但因無法涵蓋ADHD(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,俗稱過動兒),而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,或是兩者皆有,修法後改為「情緒行為障礙」,即可全部涵蓋。
依據修正案,未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(分校或班),並且要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。
另外,特殊學校校長則應具備特殊教育等專業知能,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,應該邀請家長參與,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參與;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為常務委員或委員。
在資優教育方面,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,將採分散式資源班、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,避免原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辦理,有變相資優班之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