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

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

立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召開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,本次修法為繼民國86年以來歷經12年最大幅度之修正,其條文由原來33條增加至51條,其立法目的為提升特殊教育學生(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) 受教品質、學習競爭力,並保障其受教權益,具體實踐「充分就學、適性揚才」之特質為目的。


本法修正修正重點如下:

一、法規體系架構採分章節呈現。

二、中央特殊教育預算由3%提高至4.5%

三、明確規範特各教育階段殊教育諮詢會鑑輔會組成。

四、直轄市、縣(市)應至少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(分校或班)。

五、專章說明資賦優異教育之辦理方式、具體做法及獎勵措施。

六、有效建立特殊教育支持系統行政網絡

本法授權法規共計49個子法,未來經總統發布後,本部將依規定於6個月內完成子法修訂,並廣邀相關學者、專家及民間團體提供修訂子法意見,期能使特殊教育達到「質」、「量」併進。



特殊教育法條文對照表下載: http://www.edu.tw/news.aspx?news_sn=2827